贵州省仁怀市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夏名”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72514号“华夏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23994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华夏名”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华夏”,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72514号“华夏名”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7251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烧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米酒(3301)、开胃酒(3301)、黄酒(3301)、烈酒(饮料)(3301)、鸡尾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葡萄酒(3301)、白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