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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光头 bald”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光头 bald”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37967号“光头 ba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514850号“光头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光头”与引证商标文字“光头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抑菌洗手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37967号“光头 bald”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379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6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浴液(0301)、成套化妆品(0306)、香皂(0301)、洗发液(0301)、洗手膏(0301)、花露水(0306)、香波(0301)、化妆品(0306)、爽身粉(0306)、洗面奶(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