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康科技有限公司“网康360”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70861号“网康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707506号“新网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无使用痕迹,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862617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网页搜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360”,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其与申请商标的近似关系。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70861号“网康360”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708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网康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410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4105)、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4105)、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4102)、游戏器具出租(4105)、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4105)、函授课程(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