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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普陀山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76297号“普陀山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99415号“普陀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强化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普陀山人”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普陀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76297号“普陀山人”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762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李晶晶 

商品/服务项目:清洁制剂(0302)、研磨膏(0304)、香皂(0301)、化妆品(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