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INE A6061”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244543号“ALFINE A606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15190号“ALFIRE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1551783号“ALPINE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0249234号“6061”商标(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06473号“ALFING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第20733198号“ALPINE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五)、第5495098号“ALMINE”商标(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A6061”只是简单的代码符号,并没有特定含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自制的相关订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门;铝丝;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带式铰链;金属工具箱(空);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金属地板;铝;钢丝;钉子;金属合页;五金器具;钥匙;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金属桶架;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文字首字母相同、结构相似、拼写相近,申请商标的数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相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6061”为一种防锈型铝合金通用型号,“A6061”表示该铝合金执行日本标准,该标准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质量、型号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