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01866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1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32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手推车;婴儿车;婴儿车车罩;婴儿车车篷;独轮手推小车;平卧式婴儿车;婴儿车专用包;充气轮胎;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自行车”商品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折叠行李车;自行车、脚踏车车胎;运载工具用刹车垫”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