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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饰JIAN SH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简饰JIAN SH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93279号“简饰JIAN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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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794888号“简饰空间装饰SIMPLE DECORATION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区分明显,两者共存,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简饰”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两商标若共存,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易给相关公众相互关联的整体印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