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茜公主miaoxigongzhu及图”与“妙可公主Miao ke gong zhu”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21553号“妙茜公主miaoxigong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有其特殊的含义,与第6896893号“妙可公主Miao ke gong z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92566号“妙龄公主MIAOLINGGONG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服装标签、包装袋、服装吊牌、淘宝店铺中的使用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妙茜公主”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妙可公主”、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妙龄公主”均由四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仅第二个汉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体操服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区分开来。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