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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KE”与“醒”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WOKE”与“醒”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4309号“WO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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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40802号“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皮革防水化学品;固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鞣料(鞣革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译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