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剧场”与“壹 MALL”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51709号“壹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87519号图形商标、第11912203号“壹 MALL”商标、第12049393号“壹 CN MALL及图”商标、第11703921号“壹自考”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