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昌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光之乳酪”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47284号“光之乳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登记信息、代理协议、设计合同、往来邮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光之乳酪”构成,该文字用在“奶酪蛋糕、奶酪汉堡包(三明治)”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奶酪蛋糕、奶酪汉堡包(三明治)”以外的商品上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酪蛋糕、奶酪汉堡包(三明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