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684542号“一半火焰 风味米粉 HALF FLAME RICE FLOU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48684542号“一半火焰 风味米粉 HALF FLAME RICE FLOU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第35类)与申请人的第18467023号“一凡火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疆新比心餐厅(有限合伙)于2020年8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通信网络为第三方进行在线传播形式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27日。2021年7月6日,争议商标被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清汤浓缩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在先权利,并就此举证,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8684542号“一半火焰 风味米粉 HALF FLAME RICE FLOUR”商标:
申请/注册号:48684542 商标申请日期:2020-08-05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1-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21-05-28 专用权期限:2021-05-28至2031-05-27
申请人:北京蛮横天恩餐厅(有限合伙)
商品/服务项目:方便米饭(3007)、面条(3009)、方便面(3009)、方便粉丝(3009)、面条(未烹饪的)(3009)、碗装速食面(3009)、速食面(3009)、碗装方便面(3009)、米粉(条状)(3009)、炒米粉(条状)(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