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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SAKUR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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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说明书;商标注册情况;获奖情况;驰名商标认定情况;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信息;产品属性说明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书面通知原异议人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发表了书面意见,主张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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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裁定不予注册,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壁挂炉(热水、供暖两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燃气壁挂炉(热水、供暖两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