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科等离子体科技有限公司“XAH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74758号“XAH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85901号、第202471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