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16422623号“玩美世界e动城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514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9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为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的领军企业,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完美世界”商标已与原异议人建立指向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2840322号“完美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63597号“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其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据及关系证明;
2、搜索引擎对原异议人的相关搜索结果截图及媒体对原异议人的报道;
3、原异议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4、原异议人纳税证明;
5、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证据;
6、申请人恶意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玩美世界E动城”指定服务为第41类的“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等。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服务为第41类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玩美世界”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完美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娱乐;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在内容、特点上接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项目与原异议人商标指定服务项目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非类似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6422623号“玩美世界E动城”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娱乐;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已投入使用多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法,原异议人异议理由均不成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部分参加比赛照片;
2、被异议商标部分实际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原异议人答辩意见及所提交证据与其异议理由及证据基本一致,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实际培训(示范);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戏器具出租;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娱乐;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原异议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音乐制作等服务上,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适用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侵犯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由文字“玩美世界e动城”经图形化设构成,其中汉字“玩美世界”所占比例较大,系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玩美世界”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完美世界”呼叫相同、汉字构成相近,且被异议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娱乐;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从而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权利。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等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该项理由亦不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原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原异议人依此条款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娱乐;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